智利新《促进浅层地热能源项目开发法》已正式公布


2024年11月4日,第21711号法律已正式公布(“新法”)。新法完善了关于浅层地热能源项目开发的地热能源特许权的第19.657号法律。新法旨在促进直接利用浅层地热能源项目的开发,使其免受特许权制度的限制。

一、立法背景

1、地热能源及其用途

1) 地热能源是从地球的自然热量中获取的能量。

2) 它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直接使用(即不转换成电能)。

3) 直接利用浅层低温地热能称为浅层开采。

2、《地热能源法》

智利地热能源的使用主要受第19657号《地热能源特许法》(“《地热能源法》“)及其条例的规范。

2) 地热能源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只有在获得特许权后才能进行勘探和开发。为此,《地热能源法》对地热能源勘探和开发特许权的授予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3) 然而,《地热能源法》是为实现大型电力项目而制定的,这些项目在所需投资、占地面积、环境影响、影响范围、安全要求、技术复杂性等方面,与浅层开采项目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和规模。

二、立法目的

鉴上所属,新法对《地热能源法》进行了多项修订,旨在促进浅层地热能源开发,并将其从特许权制度中分离并另行规范。

三、新法主要修正内容

新法在浅层地热能源开采方面对《地热能源法》的主要修订如下:

1、对地热能的直接利用和浅层开采进行了规范,将浅层开采定义为旨在利用地表至400米深处的地球自然热量、平均温度最高不超过90摄氏度。

2、直接利用地热能的浅层开发不在特许权范围内。因此,浅层开发项目无需地热能源特许权即可运营。

3、新规范了地热特许权持有人与特许区内浅层开发项目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4、国家浅层地热能源开发登记册(Registro Nacional de Aprovechamientos Someros de energía geotérmica,“登记册”)由智利能源部成立。有义务在登记册中登记的项目:

1) 在投入运行之前,无论是否获得地热能源特许权的浅层开发项目;
2) 在登记册条例发布后一年内,目前正在运行的浅层开发项目。

四、新法其他修正内容

此外,新法还对《地热能源法》进行了其他修正,如:

1、特许权的物理特征。地热能源特许权上表面必须具有的形状和尺寸更加灵活。

2、监督权。对违反《地热能源法》及其条例和技术规范的监督和制裁制度进行了修改,将这些职责从能源部转移到电力和燃料署。这样做的目的是将监管和监察职能分离为两个不同的机构。

3、特许权登记。地热能源特许权的公共登记职能由国家地质和矿业局移交给能源部。水使用权。《地热能源法》承认的地热特许权持有人的地下水开采权受到限制,仅限于勘探和开发工程所需的水,并根据含水层的可持续性制定了其他限制。此外,(1)地热能源特许权持有人向水务总署通报所开采水域情况的期限缩短(从6个月缩短至90天);(2)所应提供信息的内容增多;(3)在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将丧失用水权。

4、地热安全。能源部的任务是颁布一项包括预防和控制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风险,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性,以及保护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地热能源利用一般安全标准条例。

五、法律的生效

1、关于浅层地热能源开发和地热安全的规定,待《国家公报》公布地热登记和地热安全条例后起生效,该条例应在《国家公报》公布新法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

2、新法的其他条款在《国家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作者:胡安·佛朗西斯科·麦肯纳(Juan Francisco Mackenna)、何塞·米盖尔·布斯塔曼特(José Miguel Bustamante)、何塞·托马斯·赫尔利(José Tomás Hurley),Santiago Al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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