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合规法》:海关事务方面的主要修正内容


2024年10月24日,《第21713号法》正式颁布,新确立了确保遵守《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财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新法”)规定的税收义务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财政稳健,加强国家海关总署(Servicio Nacional de Aduanas)和国家税务局(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的税收控制和检查机制。

一、适用于价值低于500美元的进口货物的税收

新法为智利的进口商品规定了新的税收条件,具体如下:

  1. 免征6%关税的进口商品价值增至500美元。
  2. 41美元以下的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IVA”)。

因此,进口到智利的低于500美元的货物将只需按离岸价缴纳19%的增值税。另一方面,所有500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将被征收按进口产品离岸价计算的6%的关税和按离岸价和适用关税计算的19%的增值税。

此外,该法还对通过远程方式(如数字平台)购买外国商品并进口到智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最高限额为500美元,前提是买方不是卖方或服务提供商。为此,数字销售中介平台的运营商必须在智利国家税务局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进口商向智利国家海关总署证明,外国卖家或数字平台在销售时已有效征收了增值税,则此类商品的进口将免征增值税。

二、新法其他修正内容

  1. 适用于海关违法行为的罚款:如果国家海关总署对海关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受检查者可选择接受罚款(allanamiento,和解)。在这种情况下,新法将国家海关总署可处以的最高罚款金额提高至每项法定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20%。反之,如果对国家海关总署处以的罚款提出异议,且异议被司法驳回的,则将处以不低于法定最高罚款额20%的最低罚款额。
  2. 关联方之间的预先定价协议必须由国家税务局和国家海关总署共同批准:新法允许关联方之间的产品国际销售在进口前签署预先定价协议,以确保交易价值符合市场价值。这些预先定价协议必须由国家税务局和国家海关总署共同批准。
  3. 异议机制: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新法设立了异议机制(Recurso de Resguardo),如果纳税人认为其权利因国家海关总署的行为或因疏忽而受到侵犯,可以向国家海关总署的地方分局或总局主管提出异议。
  4. 修改入境申报单中申报价值的权力:新法规定进口商可选择修改入境申报单中货物的申报价值,条件是进口商声明最终价值可进行修改,并提交文件证明相应的修改是合理的。在任何情况下,修改时限不得超过自其在国家税务局合法化后的18个月。
  5. 新的行政违规罚款:新法规定了新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货物海关价值的25%:(1)从海关仓库提取、允许提取或交付货物,但未遵守适当提取货物的所有要求;或(2)将货物储存或放置在临时入关、私人仓库或存放处等暂缓征税制度中申报地点以外的地点,或未及时注销的。
  6. 电子邮件通知:作为一般规则,国家海关总署的所有通知均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应在相关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已发出。为此,在国家海关总署办事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登记电子邮件地址。

三、新法修正内容的生效

  1. 规定通过数字平台在海外购买不超过500美元的商品适用增值税的修正内容将在《国家公报》公布本法12个月后(即2025年10月24日)生效。
  2. 规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国家海关总署相关事宜的修正内容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3. 上述其他修正内容,包括对价值低于500美元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

注:2024年11月13日第21716号法律正式颁布,该法律对《第21713号法》进行了修订,特别规定了适用于500美元以下进口商品的关税豁免应在《第21713号法》颁布12个月后(即2025年10月24日)生效。因此,该免税规定将与其他增值税修正案同时开始适用于500美元以下的进口商品。在该日期之前,将维持现行的进口税收制度,即对价值41美元以下的进口商品免税(关税和增值税)。


作者马帝亚斯·维加拉(Matías Vergara),Francisco León、Consuelo Gálvez、Florencia Martín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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